案例分享:剩餘財產平均分配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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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剩餘財產平均分配不公平?

桃園陳姓男子和妻子結婚30多年,妻子指控他婚後外遇不斷,薪水都用在交女友及玩樂花用,去年陳妻訴請離婚,陳男也反訴離婚和請求剩餘財產分配,雙方後來和解離婚,但陳堅持對家庭有貢獻,而妻子財產比他多600餘萬元,請求分一半剩餘財產300多萬元。

(來源:聯合新聞網)

台灣的約定夫妻財產制,依照民法規定,有共同財產制(民法1031)分別財產制(民法1044)兩種。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雙方沒做過約定財產制,便屬於”法定財產制”。
只有法定夫妻財產制之下才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而台灣大部分的夫妻都沒有特別做約定財產制,有90%以上的夫妻都屬於此類。

雖然法律有規定,夫妻離婚後,婚後財產淨值比較弱勢的一方對於剩餘財產分配有請求權,但上面的例子聽起來就非常奇怪,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其中一方對這段婚姻不負責任,離婚後卻又要求對方分一半的財產。這聽起來對安份守己的那一方非常不公平。
這時,依民法第1030-1第二項規定:平均分配若顯失公平,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當然妻子也要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明,讓法官知道對方對這段婚姻的態度,來調整或是免除對方的分配額。

所以有不少富豪或明星,都會選擇分別財產制來保護自己,避免身價跟自己落差懸殊的另一半覬覦自己的財產,對婚姻完全不負責任,想離婚還可能被瓜分財產。

上面的案例中,法院最終判決陳姓男子可分得200萬元,理由是雖然陳男外遇,但無法抹滅他這30年來對家庭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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