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對方故意脫產而導致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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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對方故意脫產而導致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受到侵害?

小明與小華於民國99年結婚時並未約定財產制,但小明與小華結婚當時均無存款及財產。婚後7年,小明外遇,故雙方協議離婚,在107年辦理離婚登記當下,小明應有之婚後工作收入應為1500萬元,小華則有婚後工作收入存款100萬元。惟在協議離婚時,小華得知小明為求離婚時能減少剩餘財產差額之支付並希望能立刻與外遇對象雙宿雙飛,竟在與小華協商離婚期間,即偷偷先將1000萬元贈與外遇對象作為購屋之用,並將房屋登記於外遇對象名下,以致小明之存款僅餘500萬元,則雙方之剩餘財產應如何分配?

(來源:新北市政府法制局)

因為法定財產制不需要任何契約或登記,屬於台灣最常見的夫妻財產制
民法第1030-1條規定,一對夫妻離婚後,夫妻雙方的婚後財產扣除各自於婚後所生負債如有剩餘,需平均分配

於是有人就會將這部分當作法律規定上的漏洞,丈夫知道另妻子想離婚,就將自己名下的財產贈送或賤賣給外遇對象,好讓妻子於離婚後無法分得原本應拿到的財產。

在丈夫脫產前,妻子可向法院聲請”假扣押”防止對方脫產,再向法院提起訴訟強制執行。但若是很不幸的,是在對方已經把財產送給外遇對象,來不及制止脫產,妻子的債權已經受到侵害。當事人可按民法第244條向法院聲請撤銷對方的脫產行為,亦可主張對方為民法87條之虛偽意思表示所為的無效交易。

不過,若是財產被移轉到了海外,在台灣的法院無法執行,只能請當事人自行到外國的法院打官司了,在台灣這邊只能等到對方在台灣又有財產才能強制執行。

而上述案例中,小明故意把1000萬轉贈給外遇對象,即便如此那1000萬依然是小明的婚後財產,應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內。故兩人的婚後應得到的財產為(1500萬+100萬)/2=800萬,在財產上小華為劣勢的一方,可向小明請求700萬的剩餘財產分配。
但小明已經將1000萬贈送給外遇對象,身上僅存500萬,還不足的200萬差額可以在得知權利受到侵害的兩年內向外遇對象追討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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