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在離婚之後就開始擺爛不給扶養費,造成照顧孩子的單親家長很大的困擾,然而這種私人糾紛的問題,即使報警也沒辦法處理,難道對方沒了監護權就能夠故意不付扶養費嗎?其實您可以向對方討回扶養費,通常我們會建議依據用以下方是處理,「調解協商」、「支付命令」、「扶養費官司」。如果能在越前面的階段解決,自然就越輕鬆。若想了解更多,也可以撥打下方這支免費諮詢專線,由專人為您分析。
對方不付扶養費怎麼辦?
原則上得以未成年子女的名義,去向法院給付扶養費的訴訟,在確定勝訴之後就能以判決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讓法院就對方的財產給強制執行、或強制扣薪。而如果簽離婚協議書時有請公證人公證,或是離婚的判決書有載明扶養費的判定,就能直接帶著離婚協議書及公證書,或是法院的判決書,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不需要另外打官司。
離婚時沒約定扶養費還能重新要求嗎?
只要孩子還未成年(20歲),隨時都可以向對方請求扶養費。監護人只要以未成年子女的名義,向法院聲提起「請求給付扶養費訴訟」,法官通常會以當地「平均每人每月消費金額」,並考量孩子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孩子實際需要…等情況,來決定對方每個月需支付多少扶養費。
孩子成年後,能追回未成年時的扶養費嗎?
可以,代墊扶養費的人(通常為監護人),可以以不當得利的名義,要求對方支付自己過去代墊的扶養費,如果當初判決書或公證過的離婚協議書有載明扶養費,依家事法規定,這些原則上就適用非訟程序,也就是不用打官司就可以要對方返還。但這權利只有15年的時效,逾時將失去討回的權利。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