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承出軌還不能告《妨害家庭》?

婚姻相關Leave a Comment on 坦承出軌還不能告《妨害家庭》?

坦承出軌還不能告《妨害家庭》?

近期有一則案例是這樣:2020年的3月4日,高雄一名吳姓女士,婚後老公陳姓男子總是不在家,甚至對妻子對妻子說自己外遇,還害對方懷孕,而小三也在電話中說自己與陳男有婚外情,經檢方偵查,因陳男與小三都表示是氣話,僅憑電話錄音,也查無其他有力的實證,判罪嫌不足,不起訴處裡。(新聞來源)。

我們先來了解《妨害婚姻及家庭罪》是甚麼!

根據刑法第二編第十七章-妨害婚姻及家庭罪中,包含通姦罪在內共有9條規定,其中大部分都偏向保護未成年(年滿20)孩子或婚約問題的;而當中只有通姦罪是比較跟配偶外遇有關,所以通常說要告小三或小王妨害家庭,基本上指的都是第239條的「通姦罪」。

延伸閱讀:【侵害配偶權】隱忍只會讓婚姻更糟

通姦罪只處罰「性器交和」的行為。

然而通姦罪是屬於刑法的範疇,是要背罪與留下前科的,它的作用是處罰已婚者與外人發生通姦或相姦行為,也就是這條法律處罰的行為是性器交合,如果無法為這項「行為」提供充足的證據,是很難起訴對方的。

延伸閱讀:通姦罪與侵害配偶權定義大不同

雖然有錄音,但他們並沒有「認罪」。

雖然錄音可以證明對方講過這些話,但對話內容的解釋空間太大,他們可以說是為了報復而故意說謊激怒對方,加上沒有其他證據可以加以佐證,除非他們主動向檢方認罪,否則只要沒有證據能證明他們「通姦」,就算他們在外做出任何曖昧放閃、牽手擁抱等行為,都不是屬於通姦罪的管轄範圍!

延伸閱讀:【智邦談時事】原配告通姦敗訴│小三懷孕「算日子」兜不起來。

等等!所以只要沒發生性關係就能隨便外遇?

當然不是,就算沒達到刑法處罰的標準,他們的行為依然是侵犯到你的權利啊!雖然刑法只處罰特定行為,且證據門檻較高,但你的婚姻還是受到民法的「配偶權」所保障,加上侵害配偶權的行為也不侷限在「通姦」的事實,他們在外的行為只要超過一般朋友交往的尺度,且達到社會無法容忍的常理,您就有機會蒐證對他們提告。

延伸閱讀:-通姦罪與侵害配偶權定義大不同


智邦綜合顧問有限公司綜合顧問債務追償離婚訴訟夫妻財產監護扶養,致力輔導民眾渡過難關。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