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是對孩子的責任,不是報復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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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是對孩子的責任,不是報復的手段。

夫妻在離婚後,爭奪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是家常便飯。
有時候,爭奪監護權只是一時的「情緒反應」,覺得孩子跟著自己就是「贏了」,卻沒想過取得監護權之後必須承擔的責任。

賴芳玉律師曾經在新聞媒體上分享自己遇到的經驗:

孩子的母親在跟父親離婚時,好不容易取得了孩子的監護權。
7,8年後,孩子長大了進入叛逆期,沉迷電玩遊戲,甚至還會翹家逃學。母親因為孩子不好管教,就想將監護權讓給前夫,但這時候的前夫卻說:「這是妳的事。」,根本不想管。

在爭奪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前,父母們都應該先問自己:「真的想要孩子的監護權嗎?」,監護權是一種「權利」,也是一種「責任」。取得監護權的一方必須在子女滿20歲以前,負起養育他們的責任,也應該要為他們法律上的行為負責。

賴律師分享案例中,那孩子都跟了母親這麼多年,在這段期間內,父親可能也有了自己的家庭,習慣了目前的生活方式,不一定會像當年爭奪監護權一樣還想要負擔這個孩子的照顧義務。在前面的文章也有提到,法院在裁定監護權時,也會考慮到未成年子女和父母親的同居人是否能和睦相處。這時候,如果要把監護權交給已經另組家庭的父親,父親的現任配偶和子女不見得也能和他與前妻生的孩子好好相處。

父母們都希望自己的孩子很好教、比其他人都來得優秀,但這是不可能的。每個人的個性都不同,孩子們有他們自己先天的脾氣,後天的行為也會受到母親(監護人)的教育方式所影響。母親可能會認為:自己辛苦賺錢供孩子吃飯和念書,沒多餘的時間陪伴孩子,等發現的時候孩子們已經變成現在(沉迷電玩)的模樣了。
但母親似乎忘了一件很重要的事:「提供未成年子女良好的家庭教育,也是監護權的行使。

上面的案例中,唯一將監護權移轉給父親的方式只有和孩子的父親「合意改定」 監護權。合意,就是雙方都同意。如果父親不願意,也不能強迫他。只要父親這些年來都有按時給付扶養費,就不能說他對孩子不負責任。

(請參考:監護權的移轉)

父母的婚姻關係結束,未成年子女將要面對一個破碎的家庭,監護權由何方來行使會攸關到子女們的人格養成與未來前途,為了使他們能健康成長,並降低離婚造成的負面影響,監護人的決定非常重要。(來源:司法新聲 第98期 )

所以父母們都不應該在沒考慮到結果的狀態下就拼命爭取監護權,因為,就如同賴律師所說:「在爭監護權的同時,其實也在幫對方『卸責』。」

(參考資料:蘋果及時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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