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的移轉(改定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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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的移轉(改定監護權)

會面臨監護權移轉的原因:(舉例說明)

  1. 目前的監護人不適合未成年子女
    離婚時協議出來的監護人(或法院之前裁判決定的監護人),可能因為後來一起居住的同居人會對孩子施暴等因素,如果讓目前的監護人繼續擁有監護權,一定會對未成年子女造成負面影響。
  2. 監護人突然不想要監護權
    帶著與前配偶生的孩子在與人交往或另組家庭上會產生不方便。
    因為孩子很難教,擁有監護權的一方後悔了,想要把孩子的監護權讓給前配偶。(請參考前文)
  3. 目前的監護人在生活上遇到困難
    監護人出車禍下半身癱瘓,不方便再照顧孩子。
    監護人入監服刑,坐牢的時候孩子也需要有人來照顧

合意改定:

如果遇到像之前文章內所提到的狀況,母親不想要監護權了,可以和父親「合意改定」監護權,將監護權讓給另一方。
這時候只需要填寫監護權約定書(請參考附圖),到戶籍所在地辦理監護權登記與未成年子女的戶籍遷移就可以。
合意改定必須要得到對方同意,如果對方不願意,也不能說對孩子不負責,因為孩子的監護權早就不屬於對方。甚至對方已經習慣了好幾年沒有與那個孩子住在一起的生活模式。即便當年在爭監護權時,雙方互不相讓,但現在可能對方已經另組家庭,突然要讓與前配偶所生的孩子同住,也可能會打亂目前家庭的生活步調。

請求法院改定:

民法第1055條:

2.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3.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要提起監護權的改定訴訟,依照上面民法條文的規定,只有①他方(沒有取得監護權的前配偶)、②未成年子女、③主管機關(縣市政府等)、④社會福利機構、⑤其他利害關係人才有資格提起。

所以如果是遇到最上面舉例說明中第二項監護人突然不想要監護權的情況,可能就沒辦法因為自己的私欲向法院提出改定監護權的訴訟。

另外兩種狀況(目前的監護人不適合未成年子女目前的監護人在生活上遇到困難),就可以依照民法第1055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向法院提起監護權改定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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