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名詞解釋: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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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監護權

監護者,乃就不在親權下之未成年子女或被宣告禁治產人,為其身體及財產上照護所設私法上之制度。緣因無父母或父母不能對其行使權利負擔義務之未成年智慮欠缺;而心神不完全受禁治產宣告之人亦不足以獨立經營其社會生活,均屬亟待保護之弱者。實有設置監護人之必要。(來源:中華民國百科全書)

顧名思義,監護人的作用便是替受監護人管理生活上的利益,使他們可以順利生活在法律秩序之中。監護人有兩種,一種是「親權人事務的管理人」另一種是「受監護人事務的管理人」。

  • 親權:
    請參考上一篇貼文,對於民法上所規定的親權有做詳盡的說明。
  • 監護宣告:
    對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法院得依聲請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此時該受監護宣告之人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法院除了同時選出一位監護人來擔任他(她)的法定代理人外,也會再選一位適當的人跟監護人一起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明細清冊。(來源:司法院官方網站)

由此可知,親權和監護權最大的不同便是,親權建立在「父母子女關係」之下,有親權「通常」也會有監護權,不過監護權並不完全等於親權,如同上面所說,監護權的取得理由也有可能是被法院選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的法定代理人。

民法親屬上的監護權

屏東地方法院的官網有提及到:「父母對子女的權利義務關係,通稱為『親權』,也有稱為『監護權』。」

在正常的狀況下,這兩個名詞幾乎沒有甚麼差別,因為父母本來就理所當然是子女的監護人,在這種狀況下親權等於監護權。
但如果遇上父母離婚這類特殊狀況,親權和監護權就沒辦法一起討論了。例如:一對夫妻離婚了,未成年女兒的監護權落在母親身上,父親不是女兒的監護人,所以大部份的親權都「暫時」停止了。父親僅存的親權只剩「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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