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名詞解釋: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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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親權

  • 親權: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與義務

民法第1084條:

  1. 子女應孝敬父母。
  2.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親權是基於父母和子女身分關係而產生的權利,民法第1084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的子女雖然有保護及教養的權利,但這同時也是父母的義務,這是個無法分離的權利及義務關係,也無法拋棄。(28上18)

第 1089 條

  1.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2.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
  3. 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聽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本條文修法前,是規定如果父母雙方的意見不一致時由父親來決定。這部分和憲法第七條規定的男女平等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五項消除性別歧視規定有所衝突,於是被修正成「讓法院依照子女最佳利益來決定」。(釋字第365號)

第一項規定的「不能行使權利」,指的是「法律上」和「事實上」的不能,法律上的不能通常是指父母親因為親權濫用而受到停止親權的宣告(民法第1090條: 「 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 ),事實上不能則是因為現實層面遇上不可抗力而無法行使(例如:入監服刑、臥病在床),至於有些父母因為平常工作忙碌將子女交給祖父母或是托育中心照顧,並不算在不能行使親權的範圍內。(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415號民事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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