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夫妻財產制有三種,分別為”法定財產制”、”約定共同財產制”、”約定分別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必須夫妻雙方簽訂契約並呈報法院才會生效,一般社會大眾都不太會做約定財產制,台灣還是以”法定財產制”佔最大多數。
法定財產制中,將夫妻雙方的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不管是何種財產,基於夫妻雙方平等,平常都是由夫妻各自所有、各自管理,債務也各自承擔,不需要特別去幫配偶還債。就”婚後財產”的部分,在夫妻關係消滅時,按民法第1030-1條之規定,應該平均分配。這便是所謂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雙方均享有的權利。
除了”約定分別財產制”之外,”法定財產制”與”約定共同財產制”,夫妻離婚後都必須面對財產分配的問題。
民法第1009和1011條被刪除前,使得很多夫妻其中一方的債權人會利用合法手段扣除另一方財產。於民國第101年,法條被刪除後,並且修正了民法第1030-1的內容,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為專屬配偶一方的權利,所以現在已經不會出現離婚後還被另一方的債主追討財產的狀況了。
如果夫妻雙方在協議離婚時亦同時協議了財產分配方式,便依協議的內容來分配財產。按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的時效是15年,在15年內可要求對方履行契約,追討契約上約定的財產。
沒協議分配的狀況下,就依照法律規定來進行分配。若是共同財產制,離婚後夫妻雙方各自取回婚前財產後再平均分配婚後所得到的共同財產。法定財產制則是婚後各自財產扣除掉個人債務後,剩餘的財產再做平均分配。
例如:
一對夫妻甲、乙,
甲:婚前財產80萬、婚後財產100萬、個人債務20萬
乙:婚前財產60萬、婚後財產120萬、個人債務50萬
(一)法定財產制:
婚前財產:一開始就是各自所有
婚後財產剩餘:甲:100萬-20萬=80萬,乙:120萬-50萬=70萬
平均剩餘財產:(80萬+70萬)/2=75萬
離婚後雙方均可得到75萬
(二)共同財產制:
婚前財產:各自取回
婚後財產平均分配:(100萬+120萬)/2=110萬
離婚後甲可得到80萬+110萬=190萬
離婚後乙可得到60萬+110萬=170萬
(三)分別財產制:
財產從一開始就是分別所有,離婚後不需要財產分配。
離婚後甲可得到80萬+100萬=180萬
離婚後乙可得到60萬+120萬=180萬
不動產方面,如果是協議離婚的狀況下,不動產的歸屬權雙方可自行約定,例如不動產歸男方所有,而女方取得現金。
但如果是裁判離婚,不管是哪種財產制,當事人只有”現金債權”,沒辦法直接請求交付不動產,只能將不動產的價值納入婚後財產,再進而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來取得應被分得的財產。離婚後還是看當初不動產登記在誰的名下,那不動產的所有權就歸於誰。
夫妻離婚後,當事人可憑著財產分配協議書或包含財產分配的離婚判決向另一方追討財產。不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裁判離婚,其中一方不願按照約定的財產分配來給付金額或交付不動產。當事人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另外,如果是夫妻其中一方死亡,而配偶拋棄繼承,仍可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