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財產制的由來

婚姻相關 離婚財產分配Leave a Comment on 法定財產制的由來

法定財產制的由來

夫妻財產制中最常見的法定財產制並不是最初立法時就存在,而是修正舊法中所規定的「聯合財產制」可能產生的問題演變而來。

民法第1017條(修法前)

  1. 聯合財產中,妻於結婚時所有之財產,及婚姻關係存續中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妻之原有財產,保有其所有權。
  2. 聯合財產中,夫之原有財產及不屬於妻之原有財產之部分,為夫所有。
  3. 由妻之原有財產所生之孳息,其所有權歸屬於夫。

民法第1018條(修法前)

  • 聯合財產,由夫管理,其管理費用由夫負擔。

民法第1019條(修法前)

  • 夫對於妻之原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

在民法第1017條修法前,還沒有所謂的「法定財產制」,按舊民法的規定,當時是採用「聯合財產制」。聯合財產制,指婚後夫妻的婚前財產和婚後所得財產仍歸各自所有,但除特有財產外,將夫妻財產聯合在一起,由夫管理。(來源:MBA智庫百科)

以現在的角度來看當年的法條,確實是不太公平。我國憲法第七條也有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這樣看起來,修法前的1017條,似乎有點太重男輕女,連妻子原本擁有的財產所產生的孳息都必須歸丈夫所有。舊法的1019條看起來就更過分了,直接用法條規定丈夫有權利動用妻子在結婚前得到的財產。
如果丈夫有外遇對象,就算將房地產與車子登記在妻子的名下,但那些房子和車子基於舊法的規定實際上還是歸丈夫所有,這麼看下來會產生很多問題,甚至妻子在離婚後拿不到應該屬於自己的財產。

因為種種不公平與法律上的漏洞,民國74年對這部分進行了修法。
將原來1017條所規定的「聯合財產制」改為「法定財產制」,1018條也改為夫妻可以自由運用各自的婚後財產,充滿爭議的1019條則是直接被刪除。

民法第1017條(修法後)

  •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民法第1018條(修法後)

  • 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修法後,不但徹底將「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分開,也保障了夫妻對各自的財產都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妻子不用再擔心私人財產隨時都有被丈夫動用的風險。

而區分「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的目的是因為只有「婚後財產」會產生「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依照民法第1030-1條的規定,法定財產制的關係消滅(離婚)後,夫妻兩人共同維持家庭關係中所掙到的財產應該平均分配,有可能在結婚後,其中一方辭掉工作專心照顧孩子和打理家務,雖然在這段期間沒有任何收入,但無法抹滅料理家事也是對家庭的貢獻
但如果在離婚前,夫妻其中一人整天在家無所事事,另一方非常辛苦工作賺錢,平均分配可能對後者非常不公平,這時候可以提出相關證據來證明對方對這段婚姻維持上毫無貢獻,請求法院調整或免除。提出證據方面的問題可以請教專業的律師來提供法律上的協助,有律師幫忙撰狀和提出訴訟,會有很大的機會讓法院作出對自己有利的裁定。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