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父母離婚後都不想要孩子的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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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父母離婚後都不想要孩子的監護權

遲緩兒悲歌 父母離婚都不想要監護權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
照顧遲緩兒對不少家庭來說是沉重的負擔,新北市一對夫妻也因為無法負荷這樣的壓力,在離婚時雙方都不要小孩的監護權,法官最後經多方考量,將監護權判給爸爸,媽媽則須每月支付7500元的扶養費用。
綜合媒體報導,新北市連姓男子和李姓女子在2011年結婚後,生下一名女兒,後來發現女兒發展遲緩,到了4歲時智商、體能、語言還是如同6個月大的嬰兒,導致和樂融融的一家人,生活逐漸變調,李女因不堪負荷決定分居,連男則因此訴請離婚。
不過兩人離婚都不想要女兒的監護權,法官因此委託社工調查,認定李女始終無照顧女兒意願,連男則是有經濟因素考量,最後將親權判給連男,但李女必須每月支付7500元的扶養費。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沒有任何一個父母希望自己的孩子有身心障礙,照顧身體上有缺陷的孩子對一個家庭來說勢必是一個負擔。但就算是這樣,那孩子還是由父母生下,是一個生命體,身為法定監護人的父母有義務將他們養育到20歲。即便父母離婚,也不能隨意拋棄他們(親權不可棄)。

雖然民法第1091條有規定:「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但是在上面的新聞中,那個發育遲緩的女兒並非本條文中所規定的情況,單純是因為父母都沒有照顧女兒的打算,比較偏向民法第1055條所提及:「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離婚時協議不成監護權歸屬的情況。
根據民法第1055-1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裁判監護權時應依子女的最佳利益,應注意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新聞中提到,母親是完全不願意照顧女兒,父親是因為經濟狀況不允許(而非不願意),於是將監護權判給父親,雖然母親如願不用照顧女兒,但還是必須幫忙分擔女兒的扶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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