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時候父母會替未成年兒女填寫學校發回來的緊急聯絡資料,那上面常常會出現「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這類的專有名詞欄位,對一般社會大眾來說,可能覺得這兩個名詞是一樣的意思,當然,在這種狀況下解讀成同一種意思是沒問題的。不過,在民法的條文中,這兩個名詞被不同的條文所規定著,實際上的意思也完全不一樣。
民法第 1086 條
-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 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在民法的規定中,強調「父母」或是「父母共同管理」,原則上都是沒離婚的狀態下。當然在夫妻離婚後,也有共同行使親權的狀況,但是大部分離婚的夫妻,只有一方取得兒女的監護權,另一方只能行使親權中的探視權,當然如果夫妻的其中一方曾經對兒女施暴,可能連探視權都沒有。
單照字面上來解釋,法定代理人的意思是「代理法律上的行為」,考慮到未成年子女在心智上還不太成熟,在某些法律行為上還是需要有人來代理。
例如:
- 民法規定的成年人是20歲,但18歲就可以考取機車駕照,在「買機車」這方面就需要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 有些高中生在外地求學,但不是每個家庭在外縣市都有房子,這時候就會在學校附近找租屋處,也要有法定代理人來代替他們簽訂租賃契約。
通常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就是「監護人」,也就是他們的父母。但不是每個未成年人都有父母,或是他們的父母都可以提供他們保護和照顧。
民法第 1091 條
- 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
為了讓未成年人得到法律上的保護,民法強制規定每個未成年人都要有監護人(已婚之未成年人除外)。
民法第 1098 條
- 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
- 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監護權的定義和種類在前幾篇文章有介紹過,在「綜合性監護權」中,監護人有「代理權」,可以代替受監護人為法律上的行為。
依上述規定,監護人擁有法定代理權,所以監護人一定是法定代理人。而法定代理權只是監護權中的其中一種權利,所以法定代理人並不完全等於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