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制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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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制的類型

我國夫妻財產制度分為三種類型”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後兩者屬於約定財產制,須有契約約定並呈報法院。
沒特別約定的狀況下均屬於”法定財產制”。

一、法定財產制:

  1. 夫妻雙方沒特別約定便是法定財產制,不需要任何書面或是契約。約定財產制必須要有契約約定並且向法院提出才適用,台灣大部分的夫妻都沒有特別約定,所以都屬於法定財產制。
  2. 將夫妻雙方財產分為婚前財產婚後財產,只要兩人還是夫妻的關係,婚後財產是自所有並且各自管理運用。夫妻離婚後,只有婚後財產才會產生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在結婚後得到的財產都屬於婚後財產。
  3. 如果沒辦法證明是婚前財產或是婚後財產,就當作是婚後財產。
  4. 如果從約定財產制改為法定財產制,改用前的財產都當作婚前財產,改用後得到的財產才當作婚後財產。
  5.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民1017 III)
  6. 婚姻關係消滅時,得將婚後財產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
  7. 夫妻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中產生的債務,剩下的財產應該平均分配。
  8. 無償取得的婚後財產,如:繼承或贈與。就不用將這部份的財產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內。(民 1030-1 I)

二、約定共同財產制:

  1. 不論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只要是特有財產以外的夫妻雙方全部財產(包含收入),合併為兩人的共同財產。
    特有財產:夫妻各自的個人物品。(民 1031-1)
  2. 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管理,要使用共同財產前,必須得到另外一方的同意。
    不過,夫妻雙方也可以約定共同財產都交由其中一方管理。
  3. 結婚前或婚後夫妻雙方各自產生的負債,由共同財產來負擔,如果共同財產無法承擔負債,特有財產也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約定分別財產制:

  1. 夫妻雙方的財產為各自所有並各自管理,與結婚前沒甚麼太大的分別,債務的部分也是各自清償。
  2. 離婚後財產不需要另外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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