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一則案例是這樣:2020年的3月4日,高雄一名吳姓女士,婚後老公陳姓男子總是不在家,甚至對妻子對妻子說自己外遇,還害對方懷孕,而小三也在電話中說自己與陳男有婚外情,經檢方偵查,因陳男與小三都表示是氣話,僅憑電話錄音,也查無其他有力的實證,判罪嫌不足,不起訴處裡。(新聞來源)。
我們先來了解《妨害婚姻及家庭罪》是甚麼!
根據刑法第二編第十七章-妨害婚姻及家庭罪中,包含通姦罪在內共有9條規定,其中大部分都偏向保護未成年(年滿20)孩子或婚約問題的;而當中只有通姦罪是比較跟配偶外遇有關,所以通常說要告小三或小王妨害家庭,基本上指的都是第239條的「通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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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罪只處罰「性器交和」的行為。
然而通姦罪是屬於刑法的範疇,是要背罪與留下前科的,它的作用是處罰已婚者與外人發生通姦或相姦行為,也就是這條法律處罰的行為是性器交合,如果無法為這項「行為」提供充足的證據,是很難起訴對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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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有錄音,但他們並沒有「認罪」。
雖然錄音可以證明對方講過這些話,但對話內容的解釋空間太大,他們可以說是為了報復而故意說謊激怒對方,加上沒有其他證據可以加以佐證,除非他們主動向檢方認罪,否則只要沒有證據能證明他們「通姦」,就算他們在外做出任何曖昧放閃、牽手擁抱等行為,都不是屬於通姦罪的管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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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等!所以只要沒發生性關係就能隨便外遇?
當然不是,就算沒達到刑法處罰的標準,他們的行為依然是侵犯到你的權利啊!雖然刑法只處罰特定行為,且證據門檻較高,但你的婚姻還是受到民法的「配偶權」所保障,加上侵害配偶權的行為也不侷限在「通姦」的事實,他們在外的行為只要超過一般朋友交往的尺度,且達到社會無法容忍的常理,您就有機會蒐證對他們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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