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協議離婚卻被恐嚇,可否申請裁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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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協議離婚卻被恐嚇,可否申請裁判離婚?

案例:丈夫阿龍成天賭博,不理會妻子娜美及女兒,欠債就要娜美去還,娜美不堪其擾,想私下協議離婚,但阿龍不肯,娜美不勘其擾,帶著女兒離家出走,決定循法律途徑離婚,可惡的是阿龍竟然恐嚇娜美,要求一星期內出現,否則將對女方家人不利,讓娜美不敢離婚。

請問阿龍的行為是否符合離婚的條件?

首先針對阿龍恐嚇娜美一星期內要見到她,可以主張這種恐嚇行為足以使女方精神狀態終日陷於恐懼,再加上丈夫常常賭博讓家人還債,這些都已達到不能維持正常婚姻生活的程度,可以根據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及其他重大事由,以恐嚇及還賭債為由向法院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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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保護令

由於胖虎恐嚇要對娜美的家人不利,所以基於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是可以申請保護令,讓胖虎不得接近自己與家人,否則就會觸及違反保護令罪,警方是可以直接以現行犯待補胖虎。

另外在訴請裁判離婚時,保護令也可以作為證據提供給院方,證明當事人在某一段時間有遭受到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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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蒐證

像上述例子,有時候若無法及時掌握證據,比如只有一通電話,也沒錄音,這樣要申請保護令或訴請離婚的難度也會增加,像我們律師在協助當事人時,就會試圖再跟對方聯繫,讓對方留下證據,或是訪問周遭知情的鄰居作為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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