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民證│雇主為難,不拿監督失職,拿了檢舉罰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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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民證│雇主為難,不拿監督失職,拿了檢舉罰錢。

有時候在找外找工作,會碰到一些老闆要求出示良民證,畢竟員工能否信任,對公司而言很重要,對客戶也是一種保障,但其實不是每個職務,都可以要求應徵者出示良民證,否則可能會因違反就業服務法而被開罰,

會這樣規定,一方面是保障隱私,另一方面是避免受到差別待遇,畢竟有些更生人,也許他的罪刑跟職務內容無關,若因此而難以就業,被排擠到社會的角落,反而更容易產生社會問題。

未索取勞工的良民證,若勞工犯罪,公司恐有責。

我國曾判決過,因雇主聘僱承辦員時未索取良民證,聘用了有相關前科的人,因此承辦員開假標案後捲款潛逃,公司有責任賠償受害者的損失。

另一案例是有個不動產經紀人,利用職務之便盜賣他人土地私吞700萬元,法官因被告沒有依照同業公會聘僱原則,要求應徵者提供良民證,判業主未盡監督責任,要代替消失的員工賠償原告。

哪些職務可以要求出示良民證?

原則上需與工作內容相關才行。但什麼是「相關」就滿有爭議的。目前來說較明確的有保全或警衛(保全業法)、托育人員或保母(兒少法)、以及司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至於其他產業,建議可以向專業律師諮詢,確保該職缺是否有監督責任,須要求勞工出示良民證,或是該職缺有甚麼相關法條跟必要性,可以要求勞工出示良民證,以免碰到做不做都要受罰的窘境。

到底什麼是良民證?

其正確名稱應該是「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所以不會有請不到的問題,差別只在於上面會寫明曾經有犯過罪,或無任何不良紀錄。不過如果只是一些較輕的罪,或是五年內已經沒再被判刑,也不會有記錄在這份文件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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