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桃園驚傳一名男子,隨機強押女學生上車,還載到偏僻公園疑似企圖性侵。幸好,女學生反應快,趁機逃跑,並趕緊報案。警方獲報追查,24日凌晨在楊梅逮捕這名男子,確切犯案動機還要進一步釐清。新聞來源
沒證據,就是給對方機會。
上述例子來看,男子的行為恐涉及了「妨害自由罪」跟「強制性交罪」,而對方若想聲稱「並無意圖性侵」,恐怕也找不出其他合理的理由。
但在生活中,有些時候會碰上舉證困難的情況,比如在職場上,有時因為自己的舉證力道不足,讓對方有機會將強制性交罪解釋成性騷擾,甚至「只是一場誤會」。雖然強制性交罪會懲罰未遂犯,但得證明對方的行為有「性侵的意圖」才能成立。
性侵未果,該如何證明「性侵的意圖」?
通常律師在處理這類案件時,必須協助清楚了解案發的細節,可能透過當事人回想、科技紀錄、盡可能還原現場狀況,從對方的言行、行為、現場物的擺放、是否有鎖門…等事實,強化性侵意圖的根據,讓對方無法辯駁,以避免讓對方有順利脫罪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