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的相互報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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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的相互報告義務

  • 民法第1022條規定:夫妻就其婚後財產,互負報告之義務。

在法定財產制之下,雖然各自財產運用上很自由,為了促使夫妻雙方經濟地位平等,還有考量到生活與家庭和諧,更重要的是避免未來可能遇到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受到侵害,所以一對夫妻對於對方的財產狀況應該有了解的必要。

因為法律很明確規定了婚後財產相互報告的義務,如果這時候其中一方不願意配合或拒絕報告時,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對方報告,提起訴訟後對方若是依然不願意報告,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28條可處以怠金。

雖然婚後財產夫妻雙方互負報告的義務,但按民法第1018條規定,夫妻對各自的財產有管理、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報告」只是法律規定上的「義務」,對方並無權過問該如何處分。
雙方的個人債務也是同理,民法第1023條第一項有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夫妻只需要負擔各自的債務即可,不需要幫配偶還債。

不過,雖然夫妻雙方可以自由運用各自的婚後財產,但如果財產的使用上可能危及到婚後剩餘財產分配問題(例如:丈夫贈與外遇對象一千萬現金),這時候還是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對方該行為。

(參考資料:台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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