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會走向離婚通常是感情上遇到裂痕,在簽離婚協議書的時候,總是希望再也不要和對方有牽扯,於是在關於未成年子女將來可能面臨到的問題做出了草率且不合法的決定。加上那時候可能急著與對方做切割,沒有考慮到合法性的問題就簽字答應,之後才感到後悔。
但是,如果是法律有強制規定的事,之後才感到後悔也是被允許的,因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協議本來就是不合法的,就算簽了名也沒有用。
以下就舉出最常遇到的狀況:
(一)永遠不能探視子女
關於探視權的介紹在前文有做詳細說明,探視權是親權的行使,親權不能隨便拋棄。況且,親權是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不是夫妻之間能隨便決定的事務。
就算爸爸和媽媽協議好,沒監護權的那一邊永遠不能探視孩子,但孩子不一定會同意。父母沒有資格剝奪孩子的權利。
若是因為其中一方家庭暴力而被停止親權的行使,那也是必須經過法院裁定的「特殊狀況」,無法讓離婚夫妻自行決定。
(二)不用負擔扶養費用
扶養在民法第1084條內被明訂,是父母的義務,也是未成年子女的權利。會損害到他人權利的契約本來就屬於違法,更何況是攸關還沒辦法保護自己的未成年人?
就算在離婚時所簽的離婚協議書承諾讓對方不用負擔扶養費用,但因為違反了民法的親權規定,故不成立。監護人還是可以向沒有監護權的那方追討扶養費用。關於扶養費的追討,可以參考此文。
(三)將來小孩不能繼承非監護人的財產
繼承權是建立在親屬關係上,是獨立出來被規定的權利,與監護權完全沒任何關係。民法第1138條也明訂了繼承的順位,子女是父母過世後財產上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擁有繼承權的是子女,不是離婚配偶,就算要放棄繼承權,也必須讓小孩自己拋棄繼承,離婚配偶沒資格介入。
(四)小孩長大後不用扶養非監護人
民法第1084條第一項規定:子女應孝敬父母。
就算父母離婚了,監護權只落在其中一人身上,但沒監護權的那方自始至終都還是自己的父母,不能因為這樣在他們年老無法自理時棄他們而不顧。
也許有人會認為,他們以前又沒有養育子女,憑甚麼將來子女要照顧他們呢?
雖然事實看起來的確是沒在照顧孩子,但他們還是有定時給予監護人扶養費來分擔子女們幼年時的必要支出。而且在介紹扶養費時也提及到,沒有監護權的那一方通常負擔的費用都會比監護人來得多。所以只要對方有按時給付扶養費,就不能算是沒照料子女。子女在成年後還是必須扶養沒有監護權的父母。
至於比較特殊的狀況,例如:離婚後父親搞失蹤音訊全無,母親獨自拉拔孩子長大,這時候父親才厚臉皮出現,並且用民法第1084條第一項來像孩子要錢。這就另當別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