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扶養費可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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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扶養費可追討

爸爸離婚丟下3名子女 遭判賠260萬元扶養費

2017-08-08 19:48聯合報
記者曾健祐╱即時報導

王姓男子15年前和妻子離婚後跑到大陸經商,對小孩不聞不問,也沒付半毛扶養費,陳靠每月2萬多元收入,辛苦將小孩拉拔長大,但她被龐大的學費壓得喘不過氣,向王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法院認定縱使離婚,王也應分擔兒女生活所需,判他支付陳女及3名小孩共260多萬元。
判決指出,王男20年前和陳女結婚,陸續生下2名兒子、1名女兒,但2人因理念不合,婚姻只持續5年多,離婚時雙方協議由陳女行使親權,3名小孩也改從母姓,跟著媽媽一起生活。
陳女表示,離婚後王男不曾支付兒女任何扶養費,自己在美容院上班,靠著每月僅有2萬多元薪資,得一肩扛起扶養3個小孩重任,名列低收入戶;她還說,目前只有長子成年,女兒則讀私立大學、小兒子還在念高中,經濟壓力非常龐大。
陳向法官指出,前夫10多年前出境後,長期在大陸地區從事汽車音響、自行開業,月收入達5萬元以上,法院調閱王近7年財產所得,發現雖無申報,但5年前仍在出版汽車影音改裝書籍,認為他有能力負擔扶養費。
判決指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不因離婚受影響,因此就算其中一方未行使親權,也應該依自身工作能力,分擔小孩生所所需費用。
法院認為,王男和陳女各應分擔子女生活費5成、3成,參酌基隆市每人每月消費支出後,判王一共要支付陳和3名子女268萬2892元。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民法第1084條第二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扶養之權利義務。」就算是離婚的夫妻,在血緣上仍然是小孩的父母,離婚只是斷絕父母的夫妻關係,並沒有斷絕與小孩的親子關係,縱使像新聞中所說的,孩子的監護權歸母親所有,並且改從母姓。但那三個孩子還是父親所生,依民法規定,他有義務協助扶養孩子,而沒監護權唯一的扶養方式就是給予扶養費
案例中,母親為了照顧孩子的生活起居努力工作掙錢,無奈照顧三個孩子所需的花費對她來說太過於龐大,父親又不幫忙分擔任何費用,已經被經濟壓力壓得喘不過氣來。

如果是因為沒有監護權就不用負擔扶養費,這樣聽起來也有點太過便宜了,那麼離婚的父母大概沒事不會去爭取監護權,不但平常要花時間陪伴和提供吃住,還要負擔全部的教養費用,照顧不好還可能被社會局盯上,百害而無一利。
所以民法第1084條第二項真的很重要,可以保障每個孩子的權利,防止父母生下孩子後就對他們不聞不問。同時也保護了離婚夫妻獨自扶養孩子的那方,不用因為離婚取得監護權就必須對兒女負起全部的扶養責任,還是可以向前配偶追討應該負擔的扶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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