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不想被探視,還要讓非監護人行使探視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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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不想被探視,還要讓非監護人行使探視權嗎?

一對夫妻離婚後,監護權落在其中一方身上,至於沒有監護權的一方,為了維護他們與兒女良好的親子互動關係,民法第1055條第五項就保障了他們的「會面交往(探視)」權利。
不過,子女們可能會因為只跟監護人住在一起,和沒有監護權的那方就比較沒那麼親近。到了探視時間會感到排斥或害怕,就算監護人沒有阻止對方來探視孩子,孩子可能也會因為自身的抗拒讓另一方沒有辦法行使探視權。

前面的文章有提過,行使探視權不只是非監護人父母的權利,也是孩子的權利
但如果探視的過程會讓未成年子女們感到不愉快,那樣還算是有保障到他們的權利嗎?
除非是因為前配偶在過去同住時對孩子施暴這種絕對不利於孩子的狀況,如果對方沒有此類會直接危害子女安全的行為,就不應該剝奪對方的探視權。

父母因為感情不睦離異,未成年子女不應該因為父母之間的問題而失去任何一方的關愛,就算法律上的監護人只有一位,但他們還是應該要與非監護人的那一方保持良好的互動關係,良好的親子教育對子女們的人格養成有很大的幫助。

孩子們不願意被探視,有時候身為監護人的一方必須檢討,是否因為孩子在跟自己想處過程中,對孩子說了非監護人的壞話,讓未成年子女們感到身心俱怕而不願意跟對方接觸。雖然對監護人來說,可能當時是因為對方外遇才走向離婚,在事實上的確是對方有錯,但也不代表對方不是一個好父母。
讓前配偶探視孩子,主要也是要讓未成年子女知道,自己的父母雖然離婚了,但還是能得到雙方面的關愛,自己並不是沒有爸爸或沒有媽媽的孩子

每個孩子的個性不同,適合他們的探視方法也不一樣。
如果未成年子女對目前的探視方式感到抗拒,父母可以透過改變會面交往的方式來維護非監護人與子女們的權利。探視全有很多種,如果抗拒直接見面,也能用視訊的方式來讓雙方行使探視權。
身為監護人的一方也必須主動開導未成年子女,讓他們接受自己必須定期被前配偶探視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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