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084條是關於親權的規範,其中第二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這項法條很明白的指出,只要是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就應該負擔他們的保護教養義務。並沒有說離婚後的父母,就不用為之前所生的孩子負責,血緣關係是切不斷的,不論是離婚還是分居,那終究是自己生的孩子。
這時候,就可能就會出現以下疑問:
既然永遠都是孩子的父母,為什麼監護權在離婚的時候只交給其中一方?
最簡單的理由還是因為「方便」,一對夫妻會走向離婚,大部分都是因為感情不睦,這時候如果還強迫兩人一起照料未成年子女,恐怕吵架的時間會比真正為孩子的利益來協調所花的時間來得多,未成年子女的心智尚未成熟,成天面對這種爭吵的環境,恐怕對他們的人格發展不但沒幫助,甚至會造成傷害。
法院替未成年子女們決定監護權時,通常都只會把監護權判給父母的其中一方,免除父母因為自身的不和睦,而無法在行使監護權時替孩子做出最有利的判斷的麻煩。
當然也有在離婚後共同監護的狀況,這通常是父母在離婚時共同決定的結果,法院很少做出共同監護的裁定。但就算是共同監護,孩子也是只有一位「主要照顧者」來照料他們的生活起居。
監護權只給其中一人,讓有監護權的那方沒辦法依照民法第1084條養育孩子,是不是變相使人違法呢?
雖然民法第1084條規定了,父母有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但保護和教養的方法並不侷限在身心上的陪伴,給扶養費也可以視為保護教養的一種方式。沒有監護權的一方最多能做到的也只有給對方扶養費,如果還要強迫他們和監護人一樣,提供子女完善的照料,這就沒有決定監護權該歸誰的意義了。
所以,只要有照規定按時給予扶養費,就不算違反民法第1084條對孩子不負責。
親權不能分割也無法拋棄,監護權包含在親權內,那為什麼監護權就能拋棄呢?
親權確實是因為「父母子女」才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為了防止父母們生下孩子後就丟著他們不管、沒人照料,才將親權規範為「不可拋棄」,以確保孩子在出生後一定會有人養育他們。
為了讓未成年子女在父母離婚後還有穩健的生活環境,法院往往會將監護權裁定給父母其中一人(有時是父母自行協議),但這邊的裁定並不代表對方永遠沒辦法行使監護權,這只是一種暫時性的停止。
實務上也有很多改判監護權的案例,也有部分父母在離婚後又復合,讓當時沒得到監護權的一方再次獲得了孩子的監護權。由此可知,監護權只判給其中一方只是「暫時凍結」,並非「永久剝奪另一方的監護權」。
而我們常常在外面聽到的 「放棄監護權」單純指「不想與對方爭奪監護權」,不是權利的拋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