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的證人可以是雙方的親朋好友,也可以是雙方都不認識,為避免日後爭議,最好是在雙方簽署離婚協議書時,請兩位證人在場簽名見證,並確認雙方確實有離婚的意思。
若是證人無法到場一起簽名呢?那就要請證人在簽名之前向他方確認有無離婚的意思。(注意:要記得留存相關的證據,要不然事後夫妻之一方主張離婚無效,就會造成兩人在法律上還是夫妻喔!)
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協議離婚要件:
1.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書(書面)
2.兩位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
3.雙方親自拿離婚協議書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