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097條第一項:
除另有規定外,監護人於保護、增進受監護人利益之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但由父母暫時委託者,以所委託之職務為限。
身為監護人,雖然法條上沒有明確規定該做甚麼或是不該做甚麼,但不外乎就是「父母將未成年子女養大成人並且不讓他們走偏」。上面的條文指出,一般狀況下,監護人該做的事就是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保護教養權義。
原則上,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都是他們的父母,但即便遇上比較特殊的家庭,只要是監護人,需要對未成年子女做的事都是大同小異的。
下面就舉出幾個根據法條所延伸出來最常見的例子:
保護:(民法第1084條)
- 保護未成年子女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
- 提供未成年子女適當的住處
- 讓未成年子女不會挨餓受凍
- 在未成年子女生病時提供照料或送去就醫
教養:(民法第1084條)
- 給予未成年子女良好的家庭教育
- 到了必須接受國民義務教育的年齡時,送未成年子女去學校受教
- 監督未成年子女的日常生活行為
- 教導未成年子女正確的生活習慣以便將來照顧自己和融入社會
懲戒:(民法第1085條)
- 未成年子女犯錯時給予適當的懲罰,那懲罰可以是責罵或是體罰
- 適當的懲戒不會構成家庭暴力
法定代理:(民法第1086條)
- 替未成年子女做出在法律上必要的決定(例:遺產分割)
- 子女在外面闖禍(例:打破餐廳的盤子)必須負起連帶責任幫忙賠償(民法第187條)
財產管理:(民法第1088條)
- 替未成年子女保管他們的無償取得的特有財產(例:獎學金、紅包)
行使權利:(民法第1089條)
- 代替未成年子女行使無法自己行使的權利(例如:探視權、訴訟權)
負擔義務:(民法第1089條)
- 代替未成年子女行使無法自行負擔的義務(例如:繳納健保費)
當然,還有許多沒辦法一一列出來的事務,但監護人的主要工作不外乎就是讓未成年子女在成年前受到應有的保護與照顧,好讓他們將來能夠成為一個能夠獨當一面的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