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親父母過世後,如何確保遺產不被外人拿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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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親父母過世後,如何確保遺產不被外人拿走?

夫妻離婚後,照顧孩子的責任(監護權),往往落在其中一方身上,如果監護人不幸過世了,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歸屬已經在前文中做過詳細的說明。

但是,遺產該怎麼辦呢?
  • 民法第1100條:「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
  • 民法第1101條第一項:「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

法條已經明確規定監護人只能把受監護人的財產用在真正對他們有幫助的地方,但總是會有部分「見錢眼開」的惡意監護人,想辦法鑽法律漏洞,好將受監護人的遺產據為己有。

例如:
媽媽在生下小明後不幸過世,爸爸成了小明唯一的監護人。某天,爸爸也不幸過世了,小明是爸爸第一順位繼承人,可以繼承爸爸留下來的全部遺產(繼承順位:請參考民法第1138條。必須是第一順位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繼承權才會落到第二順位繼承人身上)。理論上,父親的遺產只能用在小明的生活與教育支出上。
但是,因為後來的法定監護人伯父覬覦遺產,在每次支出小明的生活所需時,偷偷占用一小部分遺產,長年下來將大部分遺產移轉到自己名下。年幼的小明可能甚麼都不懂,完全不知道當年父親留給自己多少遺產,更不知道在毫不知情的狀況下,財產權已經受到侵害了。

為了避免這樣的悲劇發生,單親父母在生前可以考慮以下兩種方式來避免辛苦打拼得到的遺產最終落入他人手中:

遺贈:

民法第1205條:
遺贈附有義務者,受遺贈人以其所受利益為限,負履行之責。

  • 遺贈的意思是,生前用遺囑的方式把遺產贈送給另一人(遺贈金額不能違反特留分金額),因為是遺囑,所以必須要等立遺囑的人死亡後才生效。有停止條件的遺贈必須要等到條件完成才發生效力。(參考資料:法律百科)
  • 附有義務的遺贈,就是指因為遺贈得到遺產的人,同時也要完成遺贈人生前交代的事項。

前面例子中提到的單親父親可以在生前用遺贈的方式將遺產托付給信任的人,並且要求他將遺產用在小明的生活所需上。

用遺贈的方式把遺產交給信任的人固然方便,但如果在遺贈後,連受到遺贈的人也過世了,而小明還沒成年,這樣的遺贈就完全沒有意義。

信託:

信託法第1條:
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同樣用上面的例子來說明:
父親將部分財產委託給信託業者幫忙規劃,信託業者必須依照契約約定,提供小明生活所需的財產,小明成年後再將剩下的錢移轉至小明的名下

雖然信託會比遺贈需要負擔更多的額外費用,但信託業有金管會負責監督,所以不用擔心在身故後會有不履行契約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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