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名詞解釋: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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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扶養費

民法第1084條第二項: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扶養之權利義務。

一對父母生下子女後,就必須負起他們的養育義務,不論離婚與否,他們永遠都是子女的父母,在孩子滿20歲之前都有扶養他們的權利和義務
父母離婚後,監護權可能只屬於其中一人,而沒有監護權的那一方還是必須依照民法第1084條負擔孩子的扶養費,扶養費也是對未成年子女負擔義務的一種方式

父母必須負擔未成年子女的養育責任是法條內明確規定的,屬於「親權」的一部分,親權,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是基於「父母子女」關係產生,故無法拋棄。離婚的父母,如果因為自己是屬於沒監護權的那方就不幫忙負擔扶養費,是違法的行為。

民法第1116條第一項: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家屬。
四、兄弟姊妹。
五、家長。
六、夫妻之父母。
七、子婦、女婿。

法條已經明確規定了受扶養權利者的順序。我們也能由此知道扶養的義務不會因為離婚受到影響,也和是否有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無關。

扶養費的計算方式

民法第1119條:
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有些父母可能會覺得,自己就是有經濟方面的壓力才沒辦法擔任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但就算沒了監護權,還是必須負擔扶養費,那不是根本沒差別嗎?

法院會依照父母的經濟能力決定雙方應該負擔的扶養費用,而主要的參考依據是「行政院主計總處公佈的平均每人月消費的金額」,而每個縣市的消費額不同,這方面就會以未成年子女居住的縣市為準。(參考資料: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家親聲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簡單來說,經濟狀況比較沒問題的一方需要負擔多一點,所以不用擔心自己的生活會被扶養費壓垮。而有監護權的那方,養育子女付出的心血也能「折抵」扶養費,在雙方經濟能力都差不多的情況下,沒監護權的那方往往需要負擔多一點的扶養費用。
當然,如果父母們的收入都偏低,法院就會用能維持生活的最低標準來決定雙方應該負擔的扶養費用。反之,雙方收入都比較高,有能力提供子女比較優渥的生活環境或是出國留學,法院也會要求雙方提供子女高於平均消費額的扶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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