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名詞解釋:委託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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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委託監護

民法第 1092 條:
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

有些父母在孩子出世後,為了養家活口不得不回到自己原本的工作崗位。但不是每個人的工作地點都在住處附近,甚至有些人必須日夜顛倒。父母們都希望提供子女最好的生活環境,卻可能因此無法給予他們身體上的保護和教養。我們也不能因為這樣就說他們不是好父母而剝奪他們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

但年幼的孩子總是需要有人幫忙照料,並且決定一些生活上所面臨到的事務。這時候忙碌的父母們可以用「委託監護」的方式,將子女的「部分監護權」委託給他人。通常會被指名委託的監護人都是其他親屬或父母信賴的朋友。

監護人:
監護人是指一個人在未成熟、經驗不足或社會認為需要受監護的情況下對其進行指導和監督的人,尤其指避免監護對象行差踏錯者。(資料來源:維基百科)

雖然委託監護人是父母來決定,但他們終究不是未成年子女們法律上的監護人,但真正能做到的事還是有一定的限制。
民法第1092條內就特別指出在「特定事項」範圍內的事務能委託他人來代為監護,原則上只限於保護、教養等比較基本和具體的事項。真正財產上的代理權和同意權等會涉及法律上的問題,還是必須交給原來的監護人來決定。
委託監護必須以書面委託,委託書也可以視為法律上的委任契約,而委託監護人就是受任人。

28上1718(民法第1092條之撤回)
父母依民法第1092條之規定,委託他人行使其對未成年子女之監護職務者,得隨時撤回之。

契約通常都是有時效性,在期限內都有效力。但在委託監護方面,父母是可以隨時終止委託監護人的權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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