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仗著見證人不知離婚的事,不履行離婚協議書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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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仗著見證人不知離婚的事,不履行離婚協議書約定。

案例:恩卓跟金信已經離婚兩年了,當初離婚協議書的內容是:兒子歸父親、女兒歸母親,父親並付80萬元贍養費(月付8千付完為止),離婚證人是男方拿友人的章、女方拿父親的章蓋的,所以見證人並不知道恩卓跟金信要離婚。幾個月前,金信開始不照離婚協議書的約定支付贍養費,請問可以起訴要對方履行嗎?2位證人被充當人頭的話協議書是否成立?是否為偽造文書?

離婚見證人須確認兩方離婚的真意

雖然離婚協議書上有見證人的簽名或蓋章,但對於雙方離婚並不知情,而民法第1050條之所以規定要2位以上證人,就是要證人親自確定當事人兩方離婚的真意,因此這婚約其實是不符合協議離婚條件的,但通常戶政人員只會針對離婚協議書做書面形式上的審查,所以只要離婚證書上有夫妻雙方及兩位以上見證人的簽名,基本上就會替夫妻雙方登記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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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身分蓋章有風險

離婚協議書上若涉有盜用他人印章或偽造他人印章蓋用,其盜用行為屬於偽造私文書的一種,若造成他人或公眾損害,會觸及刑法第210條規定;而後來持偽造的離婚協議書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使戶政人員登記在戶籍謄本上,導致損害戶籍資料的正確性,會觸及刑法第214條規定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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