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協議書│減少婚後糾紛常見的六項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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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協議書│減少婚後糾紛常見的六項約定。

許多人在結婚前,可以說是既期待又擔憂,因為能與深愛的對象一起成家;但是一想到將來兩人要共同面對的長輩期許,以及房貸等經濟壓力,就很擔心會不會意見分歧,感情生變。

根據民法第1004條規定,夫妻間有許多事情,其實是可以透過婚前協議書先約定好,透過事先約定來減少日後的糾紛,也能避免對方賴帳損及自身權益。

婚前協議必須謹慎用字

雖然民法對於婚前協議書的形式並無特別規範,只要透過白紙黑字寫下即可,不用特別公證或登記,但有時候這份幫助婚後和諧的合約,會因為有違反婚姻原則、用字有模糊空間等問題,而變成日後反目成仇的助燃劑,尤其涉及到金錢糾紛的時候。

雖然在婚前談錢傷感情,但為了避免日後權益受損,只能委屈的接受現實,默默承受或變成一對怨偶,不如一開始就先律師諮詢,讓合約是有效、清楚、沒有模糊空間,並精準符合雙方的意願

其實婚前協議可約定的事非常多樣,但不能違反民法對婚姻進行保障的原則,而目前根據明文有規定的項目,來介紹最常見的六項協議內容:

一、是否要冠姓

依照民法第1000條規定,夫妻可以透過書面約定,冠夫或妻姓,只要有協議好,於婚後向戶政機關登記,就可以成立了。

二、子女姓氏

依照民法第1059條第1項規定,子女出生登記之前,父母就可以透過書面約定從父或母姓。

三、居住地

結婚之後,就得根據民法第1002條履行同居的義務,對於婚後住處可以先行約定,倘若因工作或不得以的理由,可能會分隔兩地的,或是各自要住自己家照顧爸媽的,也可以事先協議上去。

四、家庭開銷

在民法1003-1條規定,舉凡家庭生活中可能產生的費用,如:水電、瓦斯、房租、過年紅包、家具…等,都可以協議。

而通常律師都會建議依照雙方的經濟能力、家事的分配、孩子的照顧,最好都考量進去,而且最好用比例的方式分配,明定數字很容易產生爭議。

五、私房錢

依照民法第1018-1條規定,夫妻於家庭生活費外,可以另外協議一筆錢,供夫或妻自由使用。

六、夫妻財產制的選擇

夫妻在婚姻中有三種可選擇的財產制度,這些都影響了彼此財產的歸屬,以及離婚後的分配問題。

1.分別財產制:各自處份自己的婚後財產,到離婚為止皆為各自擁有,且雙方皆「沒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需特別注意的是,若選擇分別財產制,記得要去法院進行登記,才能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2.共同財產制:婚後財產共同擁有,除非有約定由一方管理,但要處分財產則必須經過雙方同意。若是離婚,除非另有約定,否則對於婚後財產是「各拿一半」

3.法定財產制:各自管理名下財產,但離婚的話,「婚後財產」少的可以向對方要求「剩餘財產分配」。而依照民法第1003-1條規定,結婚時夫妻若無特別約定,就直接適用法定財產制

至於什麼是剩餘財產分配?就是離婚時,雙方的婚前財產扣除負債後,少的可以跟對方要求差額的一半。比如夫妻財產扣除負債後,分別是夫100萬、妻20萬,則妻子可以跟對方要差額80萬(100萬-20萬)的一半(80萬/2),也就是4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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